一、关于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。
1.聚众斗殴是一种以三人以上为目的的群殴犯罪。要严格把握对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标准,避免对某些严重、轻微、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。
2.群殴一般是以报复、争权夺利、或以其它不良目的为主要形式的群殴,经常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。在主观上,应当区分为肆意挑衅、无事生非的“寻衅滋事”。
3、因民事纠纷而发生的群体性斗殴、群体性斗殴,属于小规模、小影响小的,不宜以群体性斗殴罪论处;构成其他犯罪的,按其他犯罪处理。
4.“聚众”是指组织三个人或者三个人进行打架。群聚形式有蓄意的集合和暂时的集合。“三人以上”包括主要成员、积极参与者和普通参与者。
5.双方都有蓄意打架的意图,一方三人以下,一方三人以下,三人以上者,则视为群殴,三人以下者,则视为群体性斗殴,若无,则按其他罪名处理。
6.一方有蓄意打架的意图,组织三个以上的人,对一方或一方进行群殴,如果另一方没有打架的意图,则将该方视为一方。
7.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,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,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。
8.一方有互殴的故意,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,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,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,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。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。
二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。
1.在审理聚众斗殴事件时,应注重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。群殴的主要组织者、策划者和指挥者。对被召集的第二次聚众,是否确定为主要成员,视情节轻重而定。
2.参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,是除主要成员外,在群殴中起到重要作用或直接致人死亡者。
3.凡在组织、策划、指挥聚众斗殴的人,不管他是不是直接参与了打架,都应当被视为主要参与者;如果他在组织、策划和组织的过程中表现出了积极的作用,那么,不管他是不是参与了聚众斗殴,都应该被视为积极的参与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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